湘国税函[2008]220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抽样检测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5-15
摘要:对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抽检监管,由市州国家税务局根据管理需要会同同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组织,任何技术检测机构不得自行向企业抽样检测。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抽样检测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8〕220号        2008-05-15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落实好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根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税发〔2007〕168号)规定,经商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同意,现对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抽样检测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抽检监管,由市州国家税务局根据管理需要会同同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组织,任何技术检测机构不得自行向企业抽样检测。

  二、暂确定湖南省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农业部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郴州市建筑材料行业产品质量检测所3家质检机构为我省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抽检技术质检机构;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湖南省林产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2家质检机构为我省资源综合利用森工产品抽检技术质检机构(技术质检机构具体情况见附件)。其它行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抽样检测,由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在抽查时指定相关有资质的技术检测机构进行。

  三、负责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检测的技术质检机构应本着客观、公正、规范、准确的原则,严格按产品检测技术规程进行检测,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技术质检机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协助企业骗取减免税的,按偷骗税共犯论处,并取消其检测资格。

  四、抽样检测管理其他相关事项仍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税发〔2007〕168号 )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抽检技术质检机构基本情况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

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抽检技术质检机构基本情况表

单位名称

检验范围

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湖南省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

建材产品(含水泥)

长沙市人民中路140号

0731-5160348

410011

农业部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

水泥

长沙市树木岭路57号

0731-5581984

410014

郴州市建筑材料行业产品质量检测所

建材产品(含水泥)

郴州市广场西路3号

0735-2261483

423000

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森工产品

长沙市雨花亭新建西路41号

0731-5511150

410007

湖南省林产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

森工产品

长沙市韶山南路658号

0731-5015629

410004

标签: 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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