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发[2007]23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2-18
摘要:货运业营业税纳税人联运业务计税营业额问题仍按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执行。即: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7]233号        2007-12-18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货运业营业税纳税人联运业务计税营业额问题仍按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执行。即: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税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

  二、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7〕101号文件附表的内容、格式印制《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单》、《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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