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发[2007]171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2-25
摘要:从2008年1月1日起(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将纳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升级版)实施统一管理。各地要严格按审核系统要求规范操作,保证数据质量。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辽国税发[2007]171号             2007-12-25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国税发[2007]97号)第二章第五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时,除应按《办法》规定提供所需申报资料的原件外,还应提供部分存档必需资料的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存档。

  二、要切实做好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特别是要做好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征收管理,保持征、退税部门间资料和信息传递渠道畅通,确保应征、应补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由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四、从2008年1月1日起(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将纳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升级版)实施统一管理。各地要严格按审核系统要求规范操作,保证数据质量。

  五、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12月25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