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和征收率的批复 宁政函[2011]129号 2011-08-16 自治区地税局、国税局: 报来《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和征收率的请示》(宁地税发[2011]8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切实减轻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加快推进全民创业,培育活跃的个体工商业队伍,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对全区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和征收率予以调整。具体执行标准为: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核定征收起征点统一提高至月收入18000元。除货运以外的行业核定征收率分为三段,即:18000元以下部分征收率为0%;超18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征收率为1.5%;30000元以上部分征收率为1%。货运行业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此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1年8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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