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8]27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辽宁省分行及其各市分支机构基本养老保险费属地征收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24
摘要:从2008年9月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辽宁省分行及其各市分支机构实行属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于各分支机构办理参保日期不同,缴费日期应自其办理参保关系次月起,对其补缴的所属期为2008年的费款不征收滞纳金。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辽宁省分行及其各市分支机构基本养老保险费属地征收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8]272号         2008-12-24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沈阳分局:

  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辽宁省分行及其各市分支机构于2008年9月份起在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向地税机关缴费。按照省局《关于加强原行业统筹企业社会保险费属地征收管理的通知》(辽地税发[2002]40号)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属地征收范围和时间

  从2008年9月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辽宁省分行及其各市分支机构实行属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于各分支机构办理参保日期不同,缴费日期应自其办理参保关系次月起,对其补缴的所属期为2008年的费款不征收滞纳金。座落在沈阳市和大连市3户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分局征收。

  二、征收程序

  按照税费一体化原则确定征收机关后,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资料按照户籍管理的要求,进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险种核定,纳入正常征收管理。其中,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中,“省级企业性质”必须选择“行业统筹企业”,险种核定中,社保经办机构要录入“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三、有关要求

  各地要充分发挥属地征收优势,加大对企业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和检查力度,按户建立健全征管资料档案,并将其纳入重点费源管理,做好收入统计分析工作。

  附件:省邮政储蓄企业名单及征收机关明细表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