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税发[2001]10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1-17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2001]10号              2001-01-17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所得税处。

  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通知》第一条第(一)款中的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是指:符合《关于企业所得税若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1号)文件规定范围的减税、免税;执行优惠税率18%和27%优惠税率的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支持性(如西部开发等)减税免税等优惠和其他定期定项减税、免税。

  除上述优惠外,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不再划分地区和被投资企业的性质,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高于被投资方企业税率的,一律进行还原并计算补税。

  投资方从被投资方取得投资所得时,若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应以被投资方税率较低者优先弥补后,如有结余,再进行还原后计算补税。

  二、关于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投资损失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通知》第二条第(二)款中如因会计核算与税收处理不一致,企业应建立备查帐簿进行登记,便于在计算所得税时备查。

  第二条第(三)款在税收管理中,应填制“处置股权投资损失和扣除审核表”(附件2)由主管国税局审批后,进地税前扣除。

  三、关于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通知》第三条第(二)款中所提“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其审批权限为主管国税局审核,报市局批准。

  《通知》第三条第(三)款中所提“评估”,指经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中介组织进行评估。在税务处理上,被投资企业与投资企业均应以评估价值确定资产成本和投资所得,否则被投资企业应以公允价值确定期资产成本。

  四、关于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和置换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通知》第四、五条中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是指须经主管国税局审核,报市国税局审核或审批。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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