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国税函[2004]333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流转税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7-19
摘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减免税资格审批取消后,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办理。对持有认定证书但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一律不得办理减免税;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流转税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国税函[2004]333号        2004-07-19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规范税务行政审批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现将流转税税务审批事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列流转税税务行政审批事项

  (一)饲料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免税的审批;

  (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减免税资格审批;

  (三)软件产品减免税资格认定审批;

  (四)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

  (五)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

  (六)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

  (七)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核准;

  (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确定审批;

  (九)税务机关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

  (十)新认定商贸企业首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超过25份的审批;

  (十一)对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

  二、对已取消流转税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

  对已取消的流转税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要求做好以下后续管理工作。

  (一)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确定审批取消后,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本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取消后,凡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均可以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而且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程序取消后,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征管力度,对金银首饰经营单位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四)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由地市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同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取消后,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做好无偿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工作,同时对中介机构提供的开票服务要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其严格遵照《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违规操作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对涉嫌虚开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依法处理;

  (五)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减免税资格审批取消后,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办理。对持有认定证书但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一律不得办理减免税;

  (六)对已取消的流转税行政审批项目,总局将陆续制定加强后续管理的具体措施,各级税务机关应针对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三、省局保留下列流转税税务行政审批事项

  (一)个体经营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

  (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三)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资格认定及审批。

  四、对保留的流转税行政审批项目,按权限由省局审批的事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省局业已晋国税发[2004]114号作了明确规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和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资格认定审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体经营者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仍按现行办法上报省局审批。已使用晋TAIS的市、县税务机关,可通过晋TAIS中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系统上报电子信息进行审批,纸质材料留基层征收机关备查;

  (二)对申请审批增值税优惠资格的民政福利企业,在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资格认定书面申请,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提供相关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局审批。已使用晋TAIS的市、县税务机关,可通过晋TAIS中减免税审批系统上报电子信息进行审批,纸质材料留基层征收机关备查;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不再执行民政、国税、地税联合审批的规定。

  (三)上报省局审批的事项,主管税务机关一经受理,县级局审核不超过10个工作日,市级局审核不超过5个工作日,省局审批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减免(退)税企业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对不符合减免(退)税条件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优惠资格,并追缴已减免(退)的税款。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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