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发[1999]65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7-22
摘要:国有、集体、私营工业企业及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的工业企业,其年内技术开发费预算支出金额在30万元以内的,立项确认书由各地、州、市局审核并下达。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9]65号           1999-07-22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有、集体、私营工业企业及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的工业企业,其年内技术开发费预算支出金额在30万元以内的,立项确认书由各地、州、市局审核并下达。

  但年终企业技术开发费实际抵扣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仍需报省局审核批准。

  二、1999年12月22日下发的湘地税函[1996]240号文中我局所作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07月22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