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办[2006]50号 浙江省国税局 浙江省地税局关于整顿规范税务代理市场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7-15
摘要: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关于“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实行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整顿经济鉴证服务市场”的要求,严格执行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45号)文件精神,整顿规范税务代理市场。

浙江省国税局 浙江省地税局关于整顿规范税务代理市场的通知

浙国税办[2006]50号        2006-07-15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

  最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接到基层一些税务机关及税务师事务所来电(函),反映社会上有非法税务代理机构从事税务代理活动,个别非法税务代理机构和个人在从事代理减、免税申报、出口退税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等涉税服务,扰乱了税务代理市场秩序,请各地引起足够重视。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关于“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实行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整顿经济鉴证服务市场”的要求,严格执行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1999]145号)文件精神,整顿规范税务代理市场。在今年第三季度,要专门安排时间,组织人员对本地税务代理机构代理涉税业务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非法从事税务代理的机构,商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坚决予以取缔;对没有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的非法税务代理机构或个人,从事涉税服务、涉税鉴证业务,各级税务机关均不得受理。经审核批准依法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要将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报当地税务局征管处(科)查验备案后,方可开展涉税服务、鉴证等业务,每份涉税鉴证(审查)报告,要附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复印件,否则,各级税务机关一律不予受理。各地国、地税机关要密切配合,认真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好我省税务代理市场秩序。

  各市、县(市、区)清理整顿情况由各市征管处统一负责收集汇总,于2006年9月30日前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对各地税务机关受理税务代理机构或个人从事涉税服务、涉税鉴证业务情况进行抽查,对违规受理的税务机关要进行通报批评。

  为便于各级税务机关学习掌握政策,现将我国税务代理资格准入方面的有关规定和中税协领导讲话精神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

  附件:我国税务代理资格准入有关规定和领导讲话

我国税务代理资格准入有关规定和领导讲话

  1993年,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发挥其服务、沟通、公正、监督作用,中介组织要依法通过资格认定,依据市场规则,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遵照党中央《决定》的要求,我国的注册税务师行业自1996年起实行资格准入控制的,主要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的通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税务代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家对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按本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方可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第三条:“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第四条:“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属职业资格制度范畴,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第二十四条:“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税务师事务所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批准。”

  上述《规定》对税务代理的执业资格准入非常清楚,也非常明确,它把税务代理的注册税务师人员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范畴,标志着注册税务师行业是一个独立的社会中介服务行业,是社会分工科学细化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客观要求。《规定》同样表明在国家没有实行税务代理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准入控制前,对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税务代理没有限制,税务代理实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准入控制后,国家相继出台了不少有关这方面的规定进行限制。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二、第五条:“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实行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整顿经济鉴证服务市场。”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国税发[1999]145号)的通知,“二、清理整顿的内容和重点(一)坚决取缔非法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严禁非法从事税务代理。税务代理是一项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其代理资格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取得。因此,凡未经省级以上税务主管部门批准的税务代理机构,均属于非法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坚决予以取缔,立即停止执业。对非法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的资产要进行清查,对非法所得要予以没收,对情节严重的要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凡未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机构所从事的税务代理业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受理。(四)第4条:税务代理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税务代理”。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国税发[1999]217号)的通知第五条:“对新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登记注册,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一律不得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计价格[1999]2370号)的通知,规定了税务代理机构可以从事十项税务代理服务收费。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浙价服[2004]159号)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税务代理机构必须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持有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才能从事涉税代理业务,收取相关的代理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国税发[2001]117号)的通知第十条规定:“税务代理委托协议中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执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直接接受委托。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国税函[2004]957号)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二)强化监管。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税务代理管理机制,规范税务代理市场。一是市场准入制。税务师事务所应当由注册税务师发起设立,涉税鉴证业务应当由税务师事务所承担”。“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的业务分为代理类和经济鉴证类”。“发展注册税务师行业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服务于国家税收的需要,也是社会分工科学细化的必然结果”。

  去年,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业务和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了执业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的范围。这些条款,从法律层次上对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的法律地位、职能和业务范围进行定位。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6]58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中再次重申:要按照国务院“规范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整顿经济鉴证服务市场”的要求。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长李永贵,2005年2月21日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成立十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专门就注册税务师行业是一个独立的社会中介服务行业、本身所特有的专门服务业务项目、不同行业间的业务兼容是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等方面的问题进行阐述:“注册税务师行业,在其执业中的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和服务所达目的等方面,均有本行业的特点,并受国家税收法律的制约和保护,这是其他社会中介服务行业所不应该、也不能替代的。正因为如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会产生其它不同的各种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如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律师行业等等,它们也都有各自的职能作用,开展各自的社会中介服务,其它行业也是不应该,也无法予以替代的。这种行业的独立性,在理论和实践上是不应该予以否定的。”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服务业务有三大类:涉税鉴证、涉税代理、其他服务业务。其他中介行业也有各自的专门服务业务,如注册会计师行业,有财务审计类业务,会计鉴证类业务等等。这些业务也只能由注册会计师承办,其他行业人员是不能承接办理的。同理,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律师行业也是如此。不同行业和其所特有的专门性中介服务业务所决定的。所可兼容的业务,应该有三条要求和限制:一是不会出现和形成混融的业务服务,即:注册会计师的财务审计、会计鉴证业务,不能由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来兼容;二是符合行业的不同职责,有利于各业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管理、监督,保证业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高;三是要遵从不同行业制约机制不受破坏,并能防止执业者与代理客户联手作弊和执业者自身作弊行为的发生。只有如此,才能保证执业的客观公正性,才能坚持行业服务的宗旨和公信原则,不至于出现类似“安然事件”和“安达信会计师事件”在我国的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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