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指引(试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12-01
摘要:企业应当积极开展涉外业务的数据知识产权布局,加强涉外技术、产品及数据知识产权合作的风险评估,明确涉外数据知识产权风险识别预警、纠纷应对的处理流程与措施。

  第五章 数据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把合规管理作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前置条件和常规手段,常态化、制度化开展数据知识产权风险问题的识别与预警、整改与处置,针对性制定防范预案和应对措施。

  企业应当定期分析自身经营产品、软硬件设施设备及业务流程各环节可能涉及他人数据知识产权的情况,研判可能发生的纠纷及其损害程度,及时响应和启动预警预案。

  第二十九条 企业可以搭建或利用数据知识产权相关的数据库,或委托专业机构,为数据知识产权日常管理提供支撑,定期评估企业研发和经营活动,实时监控数据知识产权被侵犯情况,并适时运用司法、行政等途径保护数据知识产权。

  第三十条 企业可以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途径,积极应对数据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包括与数据知识产权有关的诉讼、仲裁案件以及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争议,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以及其他数据权属纠纷。

  企业可以综合考量纠纷程度、损害程度、解决成本及预期结果等各种因素,合理选择司法诉讼、行政调处、调解、仲裁等途径,稳妥应对解决数据知识产权纠纷。

  企业在应对纠纷案件时,可以依法依规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作为权益凭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数据权益保护规则的,作为初步证据提交给行政、司法等有关部门。对于已公开的数据或未登记存证的数据知识产权,企业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用以证明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企业数据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应当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数据管理部门、法务部门等共同处理,并加强同财务、研发、生产、营销等有关部门的协作,共同商定解决方案。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把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举措有效嵌入经营管理各环节,全面覆盖采购、研发、生产、营销以及技术转让(许可)与合作、数据交易、委托加工、进出口贸易、资产评估、投资并购、上市等环节中可能涉及的数据知识产权风险。

  企业应当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中,对符合商业秘密保护要件的数据,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安排。

  第三十二条 企业在加强自身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可以积极探索合作保护的新途径。

  企业可以通过设立数据知识产权风险准备金、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等方式,提高数据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

  企业可以主导或参与组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探索建立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行业规范。

  第三十三条 企业须尊重他人的数据知识产权,企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地方监管政策,不得损害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避免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通过窃取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

  (二)数据滥采滥用、不当使用及其他不当数据处理;

  (三)利用算法、平台或其他规则手段排除、限制竞争,数据垄断、数据霸权,以及其他涉数据不正当竞争;

  (四)非法数据交易或非法数据知识产权交易;

  (五)其他相关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 涉外数据知识产权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数据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数据跨境流动、国际数字贸易与数据知识产权规则制定。

  企业应当主动融入全球创新体系,以前瞻眼光和全球视野谋划推动数字创新,探索跨国(境)开放式创新模式,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抢占数字技术与数据知识产权制高点。

  企业应当积极开展涉外业务的数据知识产权布局,加强涉外技术、产品及数据知识产权合作的风险评估,明确涉外数据知识产权风险识别预警、纠纷应对的处理流程与措施。

  第三十六条 企业在开展国际数字贸易和数据业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维权。

  企业应当关注目标市场的数据保护与知识产权执法、司法环境变化,了解目标国家或地区的数据政策与行业知识产权状况,研究并运用国内外数据规则和知识产权制度规则,提高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企业应当积极构建数据知识产权的海外风险预警和纠纷解决机制,在发现涉外合规风险或遇到海外纠纷案件时,可主动向主管部门寻求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七条 企业可以参与建立数据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依托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持续推动数字贸易海外知识产权维权专项服务工作。

  企业应当依法合规开展数字贸易,探索数据跨境流动新机制,在跨国经营、开放合作中增强数据知识产权竞争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指引不具有强制性,法律法规对数据保护和数据知识产权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除企业组织外,在北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经济组织可参照使用本指引。

  第四十条 本指引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2023年12月01日

《北京市企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指引(试行)》解读

  日前,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共同编制了《北京市企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供企业参考使用。

  一、出台《指引》的主要背景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把数据定位为新型生产要素。《中国城市数字经济发展报告2022》显示,北京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稳居全国首位。《数字城市指数(DCI)2022》显示,在全球30个城市中,北京排名第三。2022年底,北京市被列入首批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从推动制度构建、开展登记实践等方面开展探索。2023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批复,支持北京积极创建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区。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共同编制该《指引》,旨在引导企业规范数据知识产权工作,为企业提高数据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提供参考,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编制《指引》的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为数据知识产权工作明确了基本方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强国示范城市建设纲要(2021-2035年)》《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知识产权发展规划》为数据知识产权工作做出明确部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数据知识产权工作提供基本法律保障。《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设置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专条,《北京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等相关法规设置数字知识产权保护专款,为本市推进数据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年内,《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实施,为我市企业进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维护数据合法权益、促进数据有序流通、释放数据要素潜能,提供了重要保障。

  三、《指引》的主要特点

  一是时代适应性。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资源,在数字经济时代依法依规用好用活用足数据,是企业提升可持续创新能力、获取可持续竞争优势的基础保障。政府部门发挥掌握信息丰富、把握形势全面的优势,编制、发布“指引”,是助力本市企业在数字经济时代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是企业主体性。“指引”定位在服务数字经济时代的企业,就是尊重企业主体性,旨在激发企业积极性,丰富企业选择性,强化企业创新性,注重提示和工具。

  三是内容全面性。“指引”主体部分共五章,涉及数据知识产权创造、数据知识产权运用、数据知识产权管理、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涉外数据知识产权等五个章节,立体化覆盖了企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的各方面、各流程、各环节,细致周到,贴近实践。

  四是举措衔接性。“指引”系统衔接《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引伸发挥“办法”的基本思想和基础逻辑,为企业落实“办法”提供了实用工具,有效补强了“办法”的作用,可谓与“办法”相得益彰。

  四、《指引》的使用

  企业在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工作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北京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本次发布的工作指引,是本市相关部门为帮助企业高效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工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既非具有约束力、应当执行的规章制度,也不构成具体的规范性文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考选用指引部分内容,构建形成符合企业实际的数据知识产权工作体系,也可以在专业服务机构的帮助下开展具体数据知识产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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