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遇法定节假日纳税申报期延期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2]535号 2002-09-10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遇法定节假日纳税申报期延期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申报期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二、在纳税申报期限内有超过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三、今后凡遇法定节假日均按以上规定确认纳税申报期延期事项,市局不再临时发文。以上规定如有变化市局另行通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