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二字[1998]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2-12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二字[1998]5号        1998-2-12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对商品流通企业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的网点建设基金,不得税前扣除。

  2、企业自建或外购住房,以低于成本价或购入价卖给本企业职工所发生的亏损,不得抵减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按国家规定交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农村合作基金会不属于乡镇企业,不得享受乡镇企业按应缴税款减征10%的税收优惠。

  5、商业企业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向顾客支付的补偿费不得税前扣除。

  6、对新办企事业单位开业之日的确定,仍按省地方税务局鲁地税所字[1995]第115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即计算新办企事业单位减免所得税的期限,应从企事业单位办理工商登记后的次月开始计算免税时间。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2月12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