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98]4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部门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9-25
摘要:认证小组每年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一次年检。年检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部门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政办发[1998]47号                1998-9-25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通知中有关“认证小组每年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一次年检。年检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废止。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强和规范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市科委、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意见

(市科委、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并加强和规范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制度

  (一)设立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小组(以下简称认证小组),负责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认证小组由市科委、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共同组成。经认证小组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的本市辖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均可享受国家或本市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条款废止]认证小组每年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一次年检。年检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办法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发布。

  二、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对经认证小组认定的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外的市属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比照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即由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当年所缴纳的所得税“先征后返”。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另行制定发布。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