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7-05
摘要: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关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进一步深化我省国税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在全省国税系统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促进纳税诚信体系建设。

纳税人相关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是诚信办税的重要基础,推行实名办税是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纳税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在全省实行实名办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2016年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6〕28号)明确要求:“探索办税人员身份确认制度,强化诚信纳税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目前,全国已有多个领域基于公共利益安全和公民诚信档案建设的考虑,先后实行实名制,如2010年9月,工业与信息化产业部宣布正式实施手机实名制;2015年1月1日,交通运输部推行实施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等。

二、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

办税人员实名办税对推进依法诚信纳税、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重要意义,公告把实名办税作为税收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实行实名办税,加强税收诚信建设,既要完整采集、核实确认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建立数据支撑,又要贯彻落实简政放权的工作要求,在征纳交互环节进行实名信息采集、核实和确认以提高实名办税的效率和准确度,为诚信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的纳税服务。公告规定,在安徽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或依托网上办税平台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另外,结合实际情况,公告规定,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被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主要制度

(一)实名办税的内涵

为适应建立健全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国税机关在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之前,利用现代身份识别技术,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和确认。公告对实名办税的内涵做了明确规定,实名办税是指国税机关在办税人员身份明确的情况下,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申请。

(二)身份信息的保密义务

确定国税机关为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的管理机关,规范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操作流程,健全身份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保密与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实名办税中涉及的办税人员信息安全。公告规定,安徽省各级国税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三)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的范围

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的采集是实名办税的基础,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范围的确定将最终影响实名办税的成效。公告规定了需采集的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影印件、授权委托书影印件、电话号码、人像信息等。同时,公告明确了有效身份证件的范围,国税机关在采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以下证件的原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1.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外国公民护照。

(四)实名办税业务的范围界定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涉税风险,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等的规定,确定需要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涉税事项。另外,公告规定,对纳税人采取网上办税方式的办理涉税事项,增加了手机验证环节,税务机关随机向纳税人发送验证信息,办税人员接收验证信息后,需要进行验证,验证通过的,继续办理业务。同时,公告规定,办税人员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须实名办理:

1.未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的;

2.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首次办理国税业务及办理登记信息变更的;

3.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发票真伪鉴别等发票类业务的;

4.开具清税证明、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税收证明的;

5.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因临时经营需要代开发票的;

6.开通网上办税功能、查询变更密码及数据信息维护的。

(五)实名办税的资料

实名办税资料包括办税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授权文件,在纳税人与办税人员之间建立关联关系,从而实现涉税事项办理的实名跟踪和动态记录。公告规定,办税人员首次在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提供以下信息资料,国税机关核实后采集其身份信息。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国税机关应当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

1.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2.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纳税人的《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原件;

3.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六)身份信息的提供和维护

基于保障纳税人权利和构建纳税诚信体系的需要,办税人员应配合国税机关的工作,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公告规定,国税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办税人员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以及公告第九条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经告知未到国税机关采集身份信息的,国税机关暂停为其办理本公告第六条规定的涉税事项。为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降低涉税风险,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信息应及时维护。公告规定,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国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需及时办理办税人员维护。

(七)应急情况的处理

为优化纳税服务,办税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确有困难的,可携带本人居民户口簿或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办理。办税人员当场提供授权单位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或代理合同(协议)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经国税机关采集、核实、确认身份信息后办理当日涉税事项。

(八)风险管理控制

为加强纳税人风险管控,对特定纳税人,须在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进行实名信息采集、核实和确认后,办税人员才能进行本公告第六条规定的涉税事项的办理。公告规定,属于下列类型的纳税人,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到国税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1.被国税机关列为重点监控的高税收遵从风险的;

2.被国税机关确定为具有税收严重、较重失信行为的;

3.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受到法律追究的。

(九)实名办税的过渡

为保证实名办税过渡期内存量纳税人能够顺利办理涉税事项,确保实名办税平稳过渡,公告规定,本公告施行前已在国税机关办理登记的纳税人,办税人员办理本公告第六条规定的涉税事项,应在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到2016年12月31日止到所在地国税机关完成身份信息的采集;本公告施行前已在国税机关办理登记的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九条情形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应在国税机关告知后,及时进行身份信息的采集,否则,国税机关暂停为其办理本公告第六条规定的涉税事项。

(十)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承诺

为实现征纳互信,促进纳税人诚信办税,提高税收遵从,公告规定,纳税人首次在国税机关采集身份信息时,须签署诚信纳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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