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2009]58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6-11
摘要: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所在地机构经营情况的企业所得税监管,并对其涉税事项进行审核;各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分摊的税款有异议的,应按规定通报情况,确保国家政策准确落实。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9]58号        2009-6-11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首次以总分机构方式进行预缴或汇缴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总机构预缴时:应报各分支机构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分摊比例适用年度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说明(含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构成及相关证明、工资发放情况,如企业职工工资与上年相比有重大调整的,应单独说明情况)等相关资料。

  (二)二级分支机构预缴时:应报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下设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情况(分支机构名称、经营地址、经营项目等)、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分摊比例适用年度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本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说明(作为对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项指标和应分摊入库所得税税款核对查验的依据)等相关资料。

  (三)总机构汇缴申报时:除正常报送资料外,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各地分支机构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税票复印件、汇缴年度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说明(含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构成及相关证明、工资发放情况,如企业职工工资与上年相比有重大调整的,应单独说明情况)等相关资料。

  (四)对于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各分支机构还应在享受年度首次预缴或年终汇缴申报时,附报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审批通知或备案文书复印件。

  对此文下发前已按总分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及时补报相关资料。

  二、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所在地机构经营情况的企业所得税监管,并对其涉税事项进行审核;各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分摊的税款有异议的,应按规定通报情况,确保国家政策准确落实。

  三、对于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含二级),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统一并入二级分支机构。但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应提供由总机构出具的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的证明材料,以及经二级分支机构主管地税机关认可的分支机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说明。

  各地应进一步摸清当地总分机构分布情况,强化监管,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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