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税函[2007]33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2-08
摘要:发生跨区迁移的出口企业,其原审核通过已签批的应退未退税额,由原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其原审核通过已签批的免抵税额尚未办理调库的由原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调库。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函[2007]33号        2007-02-08


  根据进出口税收专业会议讨论意见,现对出口退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管理问题

  从2007年3月1日起,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其在新发生出口业务一年内,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2号)的有关规定,统一按“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即企业按“免、抵、退”税计算申报免抵退税,按“免、抵、退”税的有关规定做帐务处理,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分别审核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签批上报市局;市局对基层局审核签批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待十二个月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由市局将《新发生出口业务生产企业退税审核期满确认表》(附件)传送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由市局将企业各月累计应退税额一次性办理退库,同时将企业转按一般出口企业进行管理。

  对于2006年7月1日后至2007年3月1日前开始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因采用“免抵”税计算方法造成留抵税额累计过大的,可在3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可对企业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2月28日期间的出口货物以“免、抵、退”税办法汇算确认应退税额,并计算调整免抵税额。

  二、跨区迁移出口企业的“免、抵、退”税管理问题

  发生跨区迁移的出口企业,其原审核通过已签批的应退未退税额,由原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其原审核通过已签批的免抵税额尚未办理调库的由原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调库。

  对于发生跨区迁移出口企业已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尚未审核通过的免抵退税,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未审核通过的具体原因和调查核实情况向企业现主管税务机关做详细的交接说明,并对现主管税务机关后续的调查核实工作给予积极的协助与配合。

  三、进料加工问题

  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于取得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考虑到目前企业会计核算上存在结账期一般不为月末终了最后一日的实际情况,为避免产生帐表不符等问题,对企业在结账期后发生的当月进口料件,允许企业在下月申报。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发生间接出口的,对间接出口所耗用的原已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的进口料件,于发生间接出口的当月以红字《明细表》做相应冲减(应冲减的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进口料件总值*间接出口销售收入/手册计划出口总值),对间接出口货物所耗用国内原材料等的进项税额应转入成本。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按规定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应在申报纳税的当月,对应税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做相应调减(红字冲减)。

  四、备案出口退税问题

  对出口企业2006年9月30日前备案的在2006年9月14日前已签订的出口合同,其在2006年9月14日以后出口的货物,其退税审核工作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对于申报退税的数量、单价、金额超过备案的数量、单价、金额的,申报合同号或外商名称与备案合同号或外商名称不符的一律不得按原退税率审核通过;备案商品代码与实际出口商品代码应一致,对确有不一致的,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予以确认。合同备案的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前进口的料件其抵扣税率按原抵扣税率执行。

  附件:新发生出口业务生产企业退税审核期满确认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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