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综[2006]2号 2006-1-23 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市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文件,将各项收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二、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的规定,除国家已明确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项目外,我市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免交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还有: 1.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组织机构代码、卡(IC)收费。 2.卫生部门收取的卫生防疫防治收费、健康合格证工本费。 3.市政部门收取的城市占道费。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物价局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