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发[1994]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9-02
摘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和处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和原省税务局先后发文对有关计算的方法和抵扣的原则作了具体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和抵扣工作,现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发[1994]2号        1994-09-02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和处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和原省税务局先后发文对有关计算的方法和抵扣的原则作了具体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和抵扣工作,现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和抵扣工作,要把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核实和动用抵扣的审批作为当前的一件大事来抓。各县、市税务局(分局)必须迅速通知所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期初存货金额重新进行核实,对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重新进行计算。在计算和核实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06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工作的通知》(国税明电[1994]080号)等文件的规定,对不属于计提范围或有帐无物的存货金额,不得计提已征税款;要划分清楚农业产品和其他外购项目,分别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已征税款金额。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报送核实情况的书面报告。各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此基础上对企业计提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签具书面审核结论。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企业申报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县、市税务局(分局)要组织强有力的工作小组进驻企业作重点审查,并由县、市税务局(分局)主要负责人签字,作长期征管资料保存。各县、市税务局(分局)要督促企业按税务机关的审查结论调整有关帐务,并将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复核和税务部门审核情况造册登记。在今年年底前将此项审核工作的全面情况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规定的审批制度和程序,加强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动用抵扣的审批工作。审批中要坚持两条原则,一是对未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企业,一律不得批准抵扣动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二是没有动用库存,不得批准给予抵扣。要特别注意防止弄虚作假、人为扩大动用数额现象的发生。各县、市税务局(分局)对未经审查核实而已批准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要来一次回头看,对不应抵扣的部分要坚决调整过来;对有意弄虚作假虚增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按偷税论处。

  三、各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明确为:每户企业每季度动用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税务局(分局)审批;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地、州、市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上的应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对已经县、市税务局(分局)批准的抵扣动用期初已征税款的企业,每户每季在100万元以上的,亦须补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四、各地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核实和抵扣的审批工作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向省局反映。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4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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