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03]31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2-05
摘要:《通知》第二条,对上年度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已缴纳税款的出口货物,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后,在规定的次年出口退税清算期内,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并按规定转出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后,随当期免抵退税申报一起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3]313号              2003-12-05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转发意见第一条失效废止。
  2.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转发意见第一条废止。
  3.依据豫国税发[2008]22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自2008年08月28日起本法规第一条,“《通知》第二条,对上年度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已缴纳税款的出口货物,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后,在规定的次年出口退税清算期内,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并按规定转出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后,随当期免抵退税申报一起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手续。对企业年度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含),致使企业已缴税款无法抵扣的,经地市税务机关核实后,可在清算期内按规定的出口退税率单独办理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转知所属,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二条,对上年度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已缴纳税款的出口货物,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后,在规定的次年出口退税清算期内,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并按规定转出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后,随当期免抵退税申报一起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手续。对企业年度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含),致使企业已缴税款无法抵扣的,经地市税务机关核实后,可在清算期内按规定的出口退税率单独办理退税。

  二、《通知》第九条,出口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200万元(含)以下的,为小型出口企业。

  三、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特此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十二月五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