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发[2015]85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电子签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9-17
摘要:电子签章相对于传统签章而言。传统签章以实物签章为载体,应用于纸质文书;电子签章以数字证书介质为载体,应用于电子文书,附带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书与加盖传统签章的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电子签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地税发[2015]85号             2015-9-17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规范电子签章的使用和管理,现将《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签章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下载: 1-3

  1.电子签章使用单位情况表

  2.电子签章优盾领用登记表

  3.电子签章优盾遗失(损坏)报告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17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签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签章的使用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参照上级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签章,是指应用数字证书技术模拟传统实物签章而生成的图形化电子签名。

  第三条 电子签章相对于传统签章而言。传统签章以实物签章为载体,应用于纸质文书;电子签章以数字证书介质为载体,应用于电子文书,附带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书与加盖传统签章的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电子签章的使用单位为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及其下属的各级税务机关。

  第五条 电子签章的应用对象为各级税务机关出具给纳税人或相关单位的指定范围的涉税文书。

  第六条 电子签章的介质载体为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签章优盾(又称USB Key),优盾与使用单位呈一一对应关系,持有优盾视同持有对应单位的公章,但仅限于电子签章业务领域。

  第七条 电子签章的主要功能是优化内部盖章和便利外部出件,对内实现涉税文书的即时盖章和远程盖章,对外实现涉税文书在网上办税厅的远程出件和在实体办税厅的同城出件。

  第二章 电子签章的管理

  第八条 市局征收管理处负责确定准予使用电子签章的单位,填写《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签章使用单位情况表》(附件1),并附带使用单位公章印模的纸质样本,提交给信息技术分局。

  第九条 信息技术分局负责电子签章使用单位的信息审核、证书注册、印模维护和介质制作等工作,制作完毕后通知使用单位及时进行领取。使用单位在领取时须提交加盖有本单位公章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签章优盾领用登记表》(附件2),表格相关信息由信息技术分局和使用单位分别填写。

  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电子签章优盾,如发现电子签章优盾遗失或损坏,应于24小时内报告市局征收管理处,并填报《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签章优盾遗失(损坏)报告表》(附件3),由市局征收管理处协调信息技术分局进行情况核实和应急处理。

  第十一条 纳入电子签章应用范围的具体文书种类由市局征收管理处确定。

  第三章 电子签章的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设置签章岗、出件岗和管理岗,负责电子签章业务的具体实施。

  签章岗主要负责对文书制作人移送的待签章文书进行格式审核、加盖签章及移送出件等执行工作。

  出件岗主要负责为上门领取涉税文书的纳税人打印电子签章文书,并完成送达程序。

  管理岗主要负责作废签章文书、调整签章人员和维护出件岗人员等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岗位人员由使用单位按照“便捷高效”的业务处理原则自行指定,并按要求执行同岗替代制度。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确保签章申请的及时响应,对于纳税人上门申请的即办业务,文书制作人应主动联系相应的签章岗,签章岗应在30分钟内完成签章操作并移送出件;对于非即办业务,签章岗应在24小时内完成签章操作并移送出件。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电子签章优盾的保管,保管人应确保电子签章优盾存放安全,要求专柜加锁存放,不得将电子签章优盾带离本单位,不得将电子签章优盾随意转借他人,如因岗位人员调整,应做好移交登记。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领取电子签章优盾后,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并遵守市局信息安全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电子签章优盾密码如有遗忘,使用单位须将介质编号和对应单位名称以邮件形式提交给信息技术分局,由信息技术分局进行密码重置。

  第十八条 如发生单位名称变更或单位公章更换等情况,使用单位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新制公章印模和原有电子签章优盾提交给市局征收管理处,由市局征收管理处协调信息技术分局进行旧章作废和新章制作等工作。

  第十九条 电子签章出件方式是传统纸质出件方式的补充和优化,两者不相冲突,涉税文书采取何种出件方式由使用单位和使用人员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细化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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