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函[2005]95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税务行政审批后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7-26
摘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时,同时转让商标使用权的,对没有规定商标使用费或者规定明显偏低的,应按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50%核定商标使用费,计算征收营业税。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税务行政审批后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函[2005]95号            2005-07-26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税务行政审批后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52号)转让给你们。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精神,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持以下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

  (一)中文版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

  (二)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证明;

  (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转让许可文件;

  (四)外国企业或外籍个人委托国内受让方代办减免税手续的,还需提供经委托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二、凡符合国税函[2005]652号文件规定,属于在2004年7月1日前发生的尚未完成审批的事项的,不管是否已上报省局,均应按《技术成果转让及技术开发营业税政策性减免税取消审批后续管理办法》(湘地税函[2005]37号)进行管理(所需提供的资料按本文件第一条规定),不再履行审批手续。已缴纳营业税的,持第一条所列资料到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办理抵缴或退库。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时,同时转让商标使用权的,对没有规定商标使用费或者规定明显偏低的,应按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50%核定商标使用费,计算征收营业税。

  四、各局接本通知后请即布置落实,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局一处。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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