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程序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4]81号 2004-06-26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6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好《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要求,省局统一拟定了《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发票使用和管理审批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发票领购资格审核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印花税票代售许可的实施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就本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按规定在办税服务厅或其它办公场所公示。对公示内容有修改意见的,请及时与省局征管处联系。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除本通知有特别规定外,统一使用总局制定的文书格式。 附件: 附件1-5.doc 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2.发票使用和管理审批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3.发票领购资格审核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4.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5.印花税票代售许可的实施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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