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1996]228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10-04
摘要:为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1996]228号           1996-10-04

  税屋提示——
  1.依据鄂地税发[2002]73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2年4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鄂地税发[2002]72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2年04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该办法未尽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中发现什么问题,望及时反馈给省局地方税管理处,以便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促进和加强征收管理。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湖北省境内用各种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级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三资”企业除外),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三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手续。

  第四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计税依据、适用税目、税率的确定等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实行计划统一管理和投资许可证相结合的源泉控管办法:

  (一)省、地、市、州、林区、县(市)各级计委(经委)汇总本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经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审定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的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额后,由计划部门下达。

  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的核定,必须是地方税务机关。由省地方税务局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有误的,上级税务机关有权纠正。基层征收单位发现项目建设内容与原核定的税目、税率不符的,应暂按原核定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并及时将核实后的适用税率报原核定税务机关复审。

  (二)计划部门凭纳税凭证(含零税率项目税证)发放投资许可证。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根据纳税凭证(或零税率项目凭证)和投资许可证,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拨款贷款手续。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下列规定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有权机关批准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其它建设文件30日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到地税机关(或代扣代缴单位)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纳税人在建设期内更换投资项目建设内容的,应在更改后30日内,持有关文件资料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有关税务事项。

  (二)纳税人按照地方税务机关审定的税额、规定期限和填发的专用缴款书,在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预缴税款,或向委托代扣代缴单位办理纳税手续。

  (三)纳税人按年度计划投资额预缴投资方向调节税,年度终了和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结算和清算,多退少补。一次缴清全年税款有困难的,可按税务机关核准的期限,办理下列分期的纳税手续。但必须在当年九月底以前缴清应纳税款。

  1.当年投资应缴税款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第一次预缴税款不得低于当年应缴税款的70%。

  2.投资期在一年以上,当年投资应缴税款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第一次预缴税款不得低于当年应缴税款的60%。

  3.当年投资应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第一次预缴税款不得低于当年应缴税款的50%。

  (四)纳税人按规定预缴税款或办理纳税手续后(含零税率项目凭证),持纳税凭证(或零税率项目凭证)到计划部门办理领取投资许可证手续。持纳税凭证和投资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手续。

  (五)纳税人在办理纳税手续过程中,应按规定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文件、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报送的具体期限,由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六)纳税人在报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应当将该项目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款落实,并列入项目总投资预算。

  (七)纳税人安排跨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安排各种形式的国内联合投资项目,应在项目所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纳税手续和缴纳税款。

  第七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直接征收或委托各专业银行、其它金融机构、城建、土地、房地产开发公司等有关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代扣缴单位应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委托代扣代缴通知书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扣缴税款,并划转金库。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支付手续费。未按规定扣缴税款而造成漏欠税的,由代扣代缴单位负责补缴税款。

  第八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减免。对按国家规定不纳入计划管理,投资额不满5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暂免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和投资项目银行贷款建设期利息应计入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并应在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单独列明,在预征、结算、清算核定税额时,予以扣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的综合性费用,应按项目主体工程中的单位工程的税率计税。

  第九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违章处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对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税务机关除按其适用税率征税外,并可对纳税人处以应纳税额五倍以内的罚款。但适用零税率的计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计划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另行处置。

  以更新改造为名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基本建设投资的税目税率加倍征税。但适用零税率的投资项目,由计划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另行处置。

  纳税人以零税率或低税率的投资项目为名,从事适用较高税率的投资项目,除应按实际投资项目适用税率征税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零税率项目,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年内或建设期间改变用途(包括转让、出售),一律要重新审定税率,补缴税款。

  (二)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计(经)委对预备项目应当取消其立项,对新开工项目不得安排其开工,对续建项目应当取消其年度投资计划规模,并吊销投资许可证。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贷款、拨款。

  (三)纳税人未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条、39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文件、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的(包括零税率投资项目),地方税务机关可对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纳税人未如实申报建设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其完成投资额和应缴税款,并可对纳税人处以应缴税额一倍以内的罚款。

  (五)纳税人因特殊困难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必须向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订出清缴税款的计划。对不按期缴纳税款的,除限期追缴入库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其催缴税款无效时,可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入库。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各地可根据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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