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03]23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网上认证与网上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5-20
摘要:为便于开展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工作,对所有的一般纳税人都要推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利用该系统进行纳税申报及纳税评估所需的各种报表的电子报送。待全省网上申报平台建成之后,全面开展网络申报工作。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网上认证与网上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3]231号         2003-05-20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金税二期完善与拓展的统一部署,金税工程将推广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通知》(国税函[2003]3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3]32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落实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对象、范围:

  目前省局正着手进行全省网上认证和网上申报平台的建设。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采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由企业自愿选择。但为了方便一般纳税人,消除办税服务厅排队认证现象,各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引导大、中型企业采用网上认证;委托中介或按现行方式直接报送纸质抵扣联到税务部门认证的,税务机关不得拒绝。

  为便于开展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工作,对所有的一般纳税人都要推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利用该系统进行纳税申报及纳税评估所需的各种报表的电子报送。待全省网上申报平台建成之后,全面开展网络申报工作。

  二、软件服务商:

  目前,经我省推荐、总局测试评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软件和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均为网络)均合格的开发服务商为北京中税华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省局对软件开发服务商的资质、网络、后续服务能力等内容进行了审核,上述软件开发服务商作为企业端服务单位准入我省提供服务。今后省局将继续向全省推荐具备条件的服务单位,让企业自主选择;未经省局推荐的软件开发服务单位,不作为我省各地选择使用的对象。

  三、推行步骤:

  (一)制订计划。各地应就本地纳税人规模、专用发票认证量、使用量及通讯网络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查考证,结合省局的工作安排,制订出本单位推广应用的对象范围、时间步骤、负责部门(人员)等工作计划,于6月10日前报送省局核准后实施。

  (二)培训。企业端网上认证软件的应用培训由软件开发服务商自行负责实施,并报省局和所在地设区市局、县(市)、区国税局备案。原则上应在六月底前完成20%的一般纳税人的培训,以后逐月推开。企业端网上申报软件的培训待全省统一平台建设完成后再全面推开。企业端的软件使用、培训全部免费。软件维护服务费如何收取,待总局明确。税务端软件应用培训的具体时间和要求,省局将另行通知。

  四、其他事项:

  (一)加强宣传解释工作。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实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是充分完善和拓展金税工程二期税控作用的有力措施,在方便和服务纳税人、提高征纳双方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各地在推行工作进程中要进行大力宣传。

  (二)继续做好认证报税工作。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电子信息采集系统未上线前,各单位仍然要继续按照原有办法做好一般纳税人认证、报税等数据采集工作。尤其是对于金税二期拓展工程新推行的防伪税控纳税人,应加强辅导,做好数据采集的督促工作,确保高标准的采集率。

  (三)加强对企业端服务单位的监管工作。软件开发服务商对纳税人提供的服务是否到位,是能否顺利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电子信息采集和电子申报系统,发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功能的关键。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局制定的《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电子税务开发服务单位管理办法》(闽国税发[2003]112号),切实加强对服务单位工作进程和服务质量的监管,利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事项,责成服务单位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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