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发[1999]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修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1-18
摘要:为了强化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和完善企业修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7]195号)和《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5]188号),特制定本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修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1999]7号        1999-01-18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强化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和完善企业修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制度,我局制定了《企业修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企业修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及审核(审批)表(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修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为了强化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和完善企业修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7]195号)和《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5]188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修理费税前扣除的范围

  企业发生修理费税前扣除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的修理、装修、维护和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的修理、装修支出的修理费。

  对企业固定资产在原有基础上改建、扩建而发生的支出,应增加固定资产价值,不得列入修理费税前扣除。

  二、修理费税前扣除的申请

  企业已发生的修理费在纳税申报需要税前扣除时,应及时向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并附报以下资料:

  (一)企业修理计划;

  (二)修理项目、原因、范围;

  (三)与承接修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企业内部修理除外);

  (四)修理结算单;

  (五)填报《企业修理费税前扣除审核(审批)表》;

  (六)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企业修理费税前扣除申请,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实后采取即报即批的办法。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次年的3月底。超过规定期限的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

  三、修理费税前扣除的审批

  企业发生的修理费,无论采用直接列支或预提修理费用的办法,按单项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企业可据实列支;20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报所在地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批;5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经县国家税务局签署意见后,报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批;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经县和地、市国家税务局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企业可视生产经营状况,根据以上权限,对修理费开支数额较大,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需要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可列入递延资产,报经同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在一定期限内分期摊销扣除。企业修理费若采取预提办法,实际发生的修理费支出应先冲减预提修理费,预提修理费年终不留余额。

  四、修理费税前扣除的管理

  企业按规定应报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批的修理费,而未办理报批手续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不予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如有弄虚作假,多报或虚报修理费开支,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进行纳税调整,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机关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城乡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仍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桂国税发[1995]381号文执行。

  六、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七、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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