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9-26
摘要:税收优惠管理分为报批管理方式和备案管理方式。除国务院明确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        2012-09-26

  税屋提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新疆国税局关于废止《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的管理工作,方便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税收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

  第三条 税收优惠管理分为报批管理方式和备案管理方式。除国务院明确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第四条 事先备案方式,是指纳税人在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的方式。事先备案的项目包括: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2.资源综合利用;

  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缩短折旧年限);

  6.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7.动漫企业;

  8.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9.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10.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项目)实施企业;

  1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

  12.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

  13.节能服务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15.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6.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1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8.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9.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关于加快自治区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

  21.促进自治区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

  22.促进自治区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23.促进自治区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24.促进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25.促进自治区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26.加快发展新疆服装产业的税收政策;

  27.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第一年审核确认);

  2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需要事先备案的优惠项目。

  第五条 事后报送相关资料方式,是指纳税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的方式。事后报送资料的项目包括: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

  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5.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6.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收入;

  7.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8.农村金融利息、保费收入;

  9.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10.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

  11.企事业单位购买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12.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

  13.安置残疾人员就业;

  14.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

  15.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需要事后报送资料的优惠项目。

  第六条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实行分项目备案的方式。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每一纳税年度应按优惠项目和管理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见附件一)。未按规定提请备案,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优惠项目与非优惠项目的,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相关资料后,应对报送资料的时限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符合报送资料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属于报批类税收优惠的,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作出是否准予享受税收优惠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纳税人;属于备案类税收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二)中签署“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并告知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每年对相关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

  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过程中应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和报送资料要求进行受理,不得违反规定,随意变更时限、程序,增加报送资料。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1-2.rar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时限和要求

  2.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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