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国税发[2006]99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衔头发票印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6-28
摘要:为规范企业衔头发票印制审批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企业衔头发票审批印制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衔头发票印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国税发[2006]99号     2006-06-28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衔头发票印制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衔头发票印制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衔头发票印制审批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企业衔头发票审批印制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衔头发票审批管理,是指经企业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查,作出是否批准其印制有本单位名称普通发票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贵州省境内负责受理、审核、审批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的税务机关、申请印制发票企业和发票承印企业。

  第二章 申 请

  第四条 申请印制衔头发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二)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三)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其业务需要。

  第五条 申请印制电脑版发票的企业应填写《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份;申请印制手工版发票的企业应填写《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份,并提供以下证件及材料:

  (一)首次提出申请应提供以下证件及材料:

  1.申请印制发票报告;

  2.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专职票管员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5.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6.印制发票式样;

  7.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适用于出口企业);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再次提出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印制发票报告;

  2.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适用于经办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3.专职票管员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适用于专职票管员发生变化的情况);

  4.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适用于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改变的情况);

  5.印制发票式样;

  6.上年度发票使用量(份);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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