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发[2009]11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检举耕地占用税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3-18
摘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经各级政府批准占用的耕地、农用地,纳税人未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委托代建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未按实际占地面积(含委托代建占地面积)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检举耕地占用税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9]115号        2009-03-18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9号)精神,鼓励检举占用耕地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做好检举受理与奖励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和《自治区地税系统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就做好检举耕地占用税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占用耕地的纳税人或申请用地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以及本规定列举的通过以下方式占用耕地、农用地而未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行为:

  (一)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实际占用耕地、农用地纳税人未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的;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经各级政府批准占用的耕地、农用地,纳税人未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的;

  (三)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委托代建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未按实际占地面积(含委托代建占地面积)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的;

  (四)纳税人经申请批准占用的耕地、农用地属于减免税范围,后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减免税范围的;

  (五)纳税人经申请批准占用的耕地、农用地属于减免税范围,未到税务机关履行申报免税审批手续的;

  (六)地方各级行政部门,通过各种方式擅自做出减、免耕地占用税行为的;

  (七)征收机关或征管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受理、审核减免耕地占用税;

  (八)占用耕地、农用地应税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检举耕地占用税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和个人的自愿行为。

  二、检举的耕地占用税税收违法行为,经地税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本案检举的时段,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对本案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检举占用耕地、农用地在1000亩以上,未按时如数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的,给予奖励4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检举占用耕地、农用地在30亩(含30亩)至1000亩,未按时如数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的,给予奖励2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检举占用耕地、农用地在2亩至30亩(含30亩),未按时如数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的,给予奖励5000元以下的奖金;

  (四)检举占用耕地、农用地在2亩(含2亩)以下,未按时如数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的,给予奖励2000元以下的奖金。

  三、检举奖励费的范围、申领方式、发放程序以及奖励费的列支等问题,均按照《自治区地税系统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新地税发[2007]143号)执行。

  四、各级地方税务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案件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