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二[1995]038号 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3-30
摘要:为统一税收政策,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65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地税所(1994)67号文件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九、关于干股收入征税问题

  对以股权形式取得的收入按股息、红利所得征税,以其他形式取得的收入,按相应的所得项目征税。

  十、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征税问题(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为便于征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对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在按规定扣除800元的基础上,对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各种津补贴再定额扣除100元后征税。此外,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的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费不征税。其他补贴、津贴包括特殊行业的补贴、津贴不予扣除。对与任职有关的各项补助费和其他费用,应按工资、薪金收入征税。

  十一、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2、按规定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

  3、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4、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适当延长离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告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

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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