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函[2007]171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1-07
摘要:本通知规定的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系指,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的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函[2007]171号            2007-11-7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函[2007]22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规定的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系指,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的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

  二、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操作流程、管理要求仍按《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2003]85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征收管理的通知》(湘地税函[2006]55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函[2007]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十一月七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