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税函[1994]25号 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样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1-22
摘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由各县、市税务局严格按照本通知所附的“一般纳税人使用”和“小规模纳税人使用”两种式样分别印制(城市分局由市局统一印制)。

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样的通知[条款废止]

湘税函[1994]25号       1994-01-22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有关省局补充规定废止。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样的通知》(国税发[1993]14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由各县、市税务局严格按照本通知所附的“一般纳税人使用”和“小规模纳税人使用”两种式样分别印制(城市分局由市局统一印制)。

  二、[条款废止]各县、市税务(分)局要在1994年1月底以前将印制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填报说明按照规定的使用对象分别发放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手中,并做好纳税人纳税申报填表的辅导工作。

  三、[条款废止]《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解释由税政部门负责,印制、发放、管理由征管部门负责。

湖南省税务局

1994年01月22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