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地税发[2001]21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2-14
摘要: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2001]21号      2001-02-14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是我国现代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高瞻远瞩、总揽全局、面向新世纪作出的重大决策。为体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重点支持,2000年11月,国务院制定印发了《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贯彻落实好这项政策措施,对加快我省经济发展步伐具有十分重大的经济和政治意义。现将文中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一、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在西部地区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

  三、[条款失效]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草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十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四、[条款失效]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免征耕地占用税。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