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税发[2008]349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22
摘要:为规范全省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保障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顺利运行,省局制定了《陕西省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第三章 岗位及职责

  第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设置红字发票系统管理岗、红字发票系统维护岗和红字发票系统管理领导岗。

  (一)红字发票系统管理岗负责以下工作:

  1.对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

  (1)在认证期内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审核购买方填报的《申请单》中填写的具体原因和相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

  (2)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审核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是否经过税务机关认证,同时审核购买方填报的《申请单》中填写的具体原因和相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

  (3)因开票有误等原因,购买方拒收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填报《申请单》的,应审核是否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销售方填写的具体原因和相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同时审核购买方提供的书面资料。

  (4)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销售方填报《申请单》的,应审核销售方是否在开具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销售方填写的具体原因和相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同时审核销售方提供的书面资料。

  2.审核发现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不完整、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未按照规定加盖印章等情况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3.对《申请单》审核无误的,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通知单》,同时使用“通知单管理/红字发票通知单维护”菜单下的“同步总局数据”进行数据同步。

  4.将打印的纸质《通知单》提交给红字发票系统管理领导岗,经审批同意后,加盖“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通知单专用章”交付给纳税人。

  (二)红字发票系统维护岗负责以下工作:

  1.对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发票时,因错误录入《通知单》编号,导致比对不成功,系统无法核销的情况,使用“红字发票通知单编号修正”功能修改报税记录中的通知单编号,并进行核销操作。经修改,仍无法进行核销操作,应填写《异常通知单移交清单》(附件2略),并经红字发票系统管理领导岗签字同意后,移交给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检查。

  2.每日定期对异常《通知单》进行查询,对以下两种异常《通知单》进行业务处理:一是红字发票已报税,但购买方在90天认证期内对蓝字发票进行了认证;二是红字发票报税时,红字发票与相对应《通知单》的发票种类、金额、税额等信息不符。列为异常的《通知单》应及时导出信息,填写《异常通知单移交清单》,并经红字发票系统管理领导岗签字同意后,移交给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检查。

  3.对于已完成审核检查的异常《通知单》,按照税源管理部门反馈的审核情况录入结果。

  (三)红字发票系统管理领导岗负责以下工作:

  对红字发票系统管理岗提交的已打印的《通知单》、红字发票系统维护岗提交的《异常通知单移交清单》,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增值税管理部门设置红字发票监控岗,负责按月查询下列统计表,分析本地红字发票管理工作质量:

  (一)《红字发票通知单统计》(按税务机关)

  (二)《红字发票通知单统计》(按企业)

  (三)《存根联明细销单情况查询》

  (四)《红字发票通知单日志查询》

  (五)《红字发票通知单同步日志查询》

  第十五条 各级信息中心原有的防伪税控系统维护岗增加红字发票系统维护的相应职责:

  (一)红字发票系统的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

  (二)保障红字发票系统正常运行的技术环境。因网络不通、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不能正常工作的,负责及时解决。

  (三)系统代码维护,包括人员代码的维护。

  (四)对新增加人员和调离人员进行相应的软件权限维护。

  第十六条 “一窗式”管理岗位人员增加以下职责:

  (一)使用报税子系统接收红字发票报税明细信息和每张红字发票对应的《通知单》编号。对在征期内进行报税的销售方,若销售方开具了红字发票,则系统给出销单成功的提示信息。在企业申报时,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应严格审核已开具红字发票是否与《通知单》相符,对未取得《通知单》而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及时转“一窗式”总复核岗,由总复核岗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属于无法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认证子系统中确认,并保存无法认证的结果。

  (三)在使用认证子系统对存根联补录认证时,对补录的红字发票,在解密认证通过后,必须录入红字发票对应的《通知单》编号,并录入对应的蓝字发票号码和代码。

  (四)对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一般纳税人进行“一窗式”比对的规则为: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3栏数据减去第14、15、16、17、18、19、20栏后的余额,与系统提供的纳税人当月因开具《通知单》而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合计数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为前者大于或者等于后者。比对未通过的,按照“一窗式”比对规定,移交复核岗处理。

  第十七条 税源管理部门职责:

  (一)审核检查红字发票系统维护岗位传递的异常《通知单》信息,并于30日内填写《异常通知单审核检查结果反馈单》(附件3略),向红字发票系统维护岗反馈审核检查结果。

  (二)审核检查“一窗式”总复核岗移交的异常红字发票信息,并于30日内向“一窗式”总复核岗反馈审核检查结果。

  (三)对涉嫌偷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检查的异常《通知单》信息或违规开具红字发票信息,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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