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函[2003]11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执行口径更正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6-20
摘要:2003年5月13日省局下发的《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执行口径的通知》(闽地税政二[2003]15号)最后一段“上述执行口径适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转业军人和随军家属从事的个体经营所涉及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现更正为“上述第二、四两点执行口径同时适用于转业军人和随军家属从事的个体经营所涉及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执行口径更正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函[2003]115号      2003-6-20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2003年5月13日省局下发的《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执行口径的通知》(闽地税政二[2003]15号)最后一段“上述执行口径适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转业军人和随军家属从事的个体经营所涉及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现更正为“上述第二、四两点执行口径同时适用于转业军人和随军家属从事的个体经营所涉及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6月20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