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地税农[1995]22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7-17
摘要:为了加强农业税收征管工作,适应农税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规范农业税收征解会计核算程序,严肃财经纪律,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地税农[1995]22号      1995-07-17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农业税收征管工作,适应农税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规范农业税收征解会计核算程序,严肃财经纪律,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结合我省农税征管实际,重新制定了《山西省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07月17日

  附件: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是反映、核算和监督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征收、解报、提退等业务的专业会计,是财政总预算会计的分支,是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对正确执行农业税收政策,维护财经纪律,考核任务完成情况,确保国家税款和票证安全完整都具有重要作用。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结合我省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是农业税收的征收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省、地、市、县(包括各乡镇地税所)都必须配备专职农业税收征解会计人员。征解会计人员受本单位负责人领导,在业务上受上级农业税收征解会计的指导。

  第三条 各级农业税收征解会计人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行使职权,进行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会计专业职务、职称考聘的规定,考聘会计专业职务或职称。

  第四条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的基本任务和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的各项税收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保守国家机密,如实反映情况,同一切损害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二、记录、计税、整理、核实、汇总农业税收计税基础资料;向领导提供分配征收任务、减免指标的试算方案;及时、准财掌握征收进度,向领导提出征管意见和措施。

  三、办理农业税收的征收、结算、解报以及提退税业务的核算和帐务处理功理农业特产税源发展基金及农业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的提取,农业税附加的划解等;编制报送会计报表,负责会计资料的整理归档和农业税收票证的管理。

  四、指导、监督、检查、评比所属征解会计的业务工作,培训所属农业税收征解会计人员。

  第五条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年度,以国家财政预算年度为准,即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农业税根据征收季节,划分为夏征期和秋征期,夏征期为每年的一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秋征期为每年的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不划分征收期。

  第六条 农业税以评定的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以主粮小米为计算本位核定征收任务;农业特产税以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和收购价款为计税依据;耕地占用税以占用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契税按房屋等产权转移的交易额为计税依据。

  第七条 农业税主粮以公斤为计算单位,公斤以下四舍五入;货币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元以下计算到角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第八条 农业税收是地方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征收的税款,必须及时解缴国库或国库经收处。

  第二章 会计核算办法

  第九条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核算农业税收的收入和解缴。采用资金收付记帐法,以资金活动为记帐主体,以“收”“付”为记帐符号,运用复式记帐原理,反映农业税收资金的收入、付出和结存。会计科目划分为资金、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三大类。

  资金收付记帐法的平衡公式是:

  资金类所有账户收方余额合计-资金运用类所有帐户付方余额合计=资金结存类所有帐户收方余额合计

  资金收付记帐法的记帐规则概括为:

  增加结存记“同收”,减少结存记“同付”,不涉及结存增减总额变化记“有收有付”。

  第十条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科目,按照农业税收的征收、解缴和提取的去向内容设置,它是设立帐户的依据,也是汇总和考核农业税收完成情况的统一项目。

  第十一条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如下: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科目(略)

  已建立金库的乡镇,使用县级征解会计科目。总帐科目的三级科目可由各征收机关根据实际确定。

  第十二条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是登记帐簿的依据。会计凭证分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两类。

  一、农业税收原始凭证是在征解业务发生时直接取得或填制的书面证明,是进行征解会计核算的重要依据。农业税收原始凭证主要包括:

  (一)征收凭证。用于向纳税人收取税款的凭证及有关附件,主要包括:

  1、农业税完税证。是征收机关向纳税人征收农业税款后开具的完税凭证(格式及各联用途见图表一)。

  2、农业特产税完税证。是征收机关向纳税人征收农业特产税后开具的完税凭证(格式及各联用途见图表二)。

  3、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是征收机关向纳税入征收耕地占用税后开具的完税凭证(格式及各联用途见图表三)。

  4、契税完税证。是征办机关向纳税人征收契税税款后开具的完税凭证(格式及各联用途见图表四)。

  (二)结算凭证。用于向代征单位、接收单位、乡村征收人员办理税款结算和上解税款时使用的凭证,以及更正通知等。主要包括:

  1、信汇或票汇凭证。是征收机关与代征单位、乡村征收人员发生税款结算和向上级征收机关上解税款时使用的凭证(信汇凭证的格式及各联用途见图表五)。

  2、进帐单。是征收机关将征收的税款(现金)存入银行、信用社或营业所时使用的凭证(因各行使用的进帐单不一致,故以交通银行的进帐单为例,其格式及各联用途见图表六)。

  3、更正通知书。是在国家金库和征收机关之间更正错误时使用的一种凭证(格式及用途见图表七)。

  (三)解库、退库凭证。用于向国库解缴税款或办理退库及收款人的领款凭证等。主要包括:

  1、缴款书。是征收机关向国库或国库经收处解缴税款时使用的凭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均使用一般缴款书(格式及用途见图表八)。

  2、收入退还书。是征收机关用来办理退税时向国家金库使用的凭证(格式及用途见图表九)。

  3、退税通知书。是征收机关通知享受减免或退还超征款的纳税人,到指定银行、信用社或营业所限期领款的凭证(格式及用途见图表十)。

  二、记帐凭证。农业税收记帐凭证是指对农业税收原始凭证审核无误后据以确定征解会计分录而填制的“记帐凭单”(格式见图表十一),是登记帐簿的依据。要求内容填写清楚,分录数字正确,使用科目准确,文字简明扼要,手续附件完备,日期签章齐全,按月编号,加封盖章装订成册(记帐凭单封面格式见图表十二)。

  第十三条 会计帐簿,是以征解会计凭证为依据,运用会计帐户,全面、连续、系统地记录和反映农业税收资金活动和结果的簿籍,是编制会计报表的依据。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帐簿分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银行存款科目必须设置订本式银行存款日记帐(格式见图表十三)。总分类帐采用“收”、“付”、“余”三栏式帐薄(格式见图表十四),按一级科目设置,核算农业税收资金活动的总括情况,控制核对明细分类帐。明细分类帐按二三级科目设置,对总分类帐的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县、乡征收机关要设置“农业税收分户登记簿”(格式见图表十五),作为辅助帐簿,按税种,县分乡镇,乡镇分村或户进行登记,掌握农业税收征收进度。

  第十四条 会计报表,是根据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定期编制的总结性的书面报告。全面、系统地反映一定时期内的农业税收征解业务和资金活动的情况。要求字迹清晰,反映真实,数字准确,说明清楚,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农业税收征解会计报表分为月报、季报、年报三种。

  一、《农业税收征收月报表》(格式见图表十六)。是反映每月农业税收征解业务活动情况的报表、以上月28日至本月27日为月份收入,逐月累计填报。按一级科目月结数填列,由基层逐级汇总上报。各地税所于本月29日内报县,县级次月1日内报地市,地市汇总后3日内报省。采取电话或电报的形式逐级上报。

  二、《季度农业税收资金平衡表》(格式见图表十七)。是总括反映一定时期内农业税收资金、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全面情况的报表。按一级科目的季末数填列,由基层汇总上报。各地税所于次季首月的2日内报县,县4日内报地市,地市6日内报省。采取邮寄方式逐级上报。

  三、《年度农业税收决算表》(另发)。是全面反映农业税收计税基础变化、农业税收征收、解缴、减免、尾欠以及农业特产税源发展基金、征收经费提取、使用、上解等情况的报表。年度决算时要进行全面清理,做到帐、表、册数字相符,年度之间,项目之间,表表之间互相衔接。年度决算各级征收机关要认真审核,无误后汇总逐级上报。乡镇地税所次年初7日内报县,县级15日内报地市,地市汇总审核后次年首月末报省。

  第三章 征解会计事务处理

  第十五条 征收机关应于开征前向纳税人发出纳税通知书(格式由县级证收机关确定)。农业税按常年产量和适用税率计算应征税额;农业特产税按核定的产品实际收入和适用税率计算应征税额;耕地占用税按非农业建设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适用征税标准计算应征税额;契税按房屋产权转移不同形式的交易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应征税额。

  第十六条 县、乡征收机关应在所在地的银行、营业所或信用社开设"农业税收存款"专户,专门核算农业税收的征收或解库等业务。具体会计事务,按不同的征收方法分别处理。

  一、征收机关直接征收税款,征收人员应在收到税款时开给纳税人农业税收完税证,并将税款当日或次日内存入"农业税收存款"专户,乡镇地税所征收淡季每十天向县级征收机关上解一次税款,已设国库经收处的每五天解缴一次。征收旺季每五天向县级证收机关上解税款一次,已设国库经收处的每三大解缴一次。县级征收机关征收淡季每五天解缴国库税款一次,征收旺季每三天解缴国库税款一次。

  二、征收机关委托代征单位征收税款,代征单位应在收到税款时当即给纳税人开具农业税收完税证。代征单位一般情况应每五天向征收机关结算税款一次,征收旺季或代征税款较大时,应三天向征收机关结算一次。

  三、农业税征收粮食的地方,粮食接收单位收到纳税人的粮食后,当即开给纳税人农业税完税证(以财政粮入库收据代农业税完税证的仍可使用),并按国家规定的粮食定购价(依质论价)既与纳税人结算又与征收机关结算划转农业税款。粮食接收单位一般应每五天结算税款一次,征收旺季每三天结算税款一次。

  四、乡镇已设国库经收处的,乡镇地税征收机关可根据国库经收处退回的缴款书报查联以及完税证报查联和退税凭证等,编制“征解凭证汇总单”(格式由县级征收机关设置)一式两份,一份报县级征收机关,办理税款报解手续,一份留存。县级征收机关接到“征解凭证汇总单”后要与支库送来的收入回执联及时核对,无误后据以记帐。

  五、代征单位和粮食收购单位要按规定期限及时与征收机关进行结算。对不按规定期限结算,延压税款不缴的,征收机关除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外,可以填制缴款书并附结算清单,直接通知银行、信用社或营业所将税款直接划转国库,以防止占压国家税款。

  第十七条 按照规定已缴入国库的税款,任何机关不得擅自退库。对确需退库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一、减免退库。经批准减免的应退税款,由县级征收机关根据批准的数额,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应退税款退到“农业税收存款”专户,分配落实到乡镇。对已设金库的乡镇,将应退税款由县金库划拨到乡镇金库,由乡镇地税征收机关办理退库手续。减免税款由乡镇地税征收机关落实到纳税人。

  乡镇地税征收机关在落实减免税款时,要填开“退税通知书”,由银行、信用社或营业所监督付款,并将领款人签章后的“退税通知书”第三联收回,较交乡镇地税征收机关做报销凭证。乡镇地税征收机关凭此证向县级征收机关编报“减免清册”。

  二、超征退库。由于征收工作中差错或其他原因,纳税人实缴税款超过应纳税额,经核实后由县级征收机关办理退税手续,由乡镇地税征收机关退还纳税人。

  第十八条 征收机关在办理征解会计业务时,如发现差错,应在发现差错的当月进行更正。

  国家金库和征收机关之间发生的差错,由发生差错的单位填制“更正通知书”,进行共同更正。征收机关、征收人员、代征单位(或接收单位),在税款入库和征收凭证上报以前发现的差错,应重开单据进行更正。如发现征收票证的差错,应将原票证收回校废票处理。如发现记帐凭证编制错误,可将原编制的错误凭证重新用红字同样编制一套记帐凭证予以冲销,同时再按正确的会计分录编制一套正确的记帐凭证。如在征收年度结束后发现错征应予退税时,应在下年收入中按超征退库办理。

  第十九条 征解会计人员收到原始凭证后,应及时进行认真审核,按会计科目分类确定会计分录,填制记帐凭证,定期根据记帐凭证编制“记帐凭证汇总表”进行试算平衡,分别登记明细帐和总分类帐。

  征解会计人员应按《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规定登记帐薄和改错,不得压帐、漏记、重记、错记,做到登记及时,字迹清晰、科目正确、内容完整、摘要清楚明了。

  第二十条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应定期按月、季、年结帐。

  一、结帐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帐。

  二、结帐时,应结出每个帐户的期末余额,月末要结出当月发生额,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并在下面书划单红线,同时还要结出累计发生额,在摘要栏内注明"累计"字样,并在下面划单红线;十二月末的"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应在下面划通栏双红线。

  三、年终结帐时,所有总帐帐户都应结出全年累计发生额和年末余额,并将农业税收各收入科目与相应的解库(上解)科目和划解地方附加、提取征收经费、提取农业特产税源发展基金等有关科目对冲。

  年度终了,要把有余额帐户的余额结转下年,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的字样;在下年新帐第一行余额栏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第二十一条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要做好对帐工作。

  一、结帐前要经常进行帐证、帐款、帐册核对。结帐时进行全面的核对,保证帐款、帐证、帐册相符。

  二、结帐后要进行帐帐核对,月终在结算出各个帐户余额后,首先编制出"总帐科目余额表"用平衡公式试算平衡;然后用总分类帐与其所属的各明细分类帐进行核对,以保证帐帐相符。

  第二十二条 征解会计人员在结帐、对帐等工作全面完成后方能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必须按照统一的报表种类、格式、要求进行编制,对制度规定的报表内容、各项经济业务指标都必须计算准确,填报齐全,凡补充资料也应全部填列。

  会计报表制成后,应同帐簿余额相核对,表表之间数字相互核对,保证帐证表相符。然后由会计主管人员、单位领导审核,并签名盖章装订成册报送。

  年度会计报表要按规定认真编写编报说明,并结合日常会计资料、统计资料、业务核算资料对整个农业税收征收情况进行会计分析。

  第四章 票证和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业税收票证,填开后既是征收机关的收入凭证,也是纳税人的缴款凭证,各级征收机关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票证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业税收征收票证(包括农业特产税外运完税证明单),由省局统一制定格式,确定票证的字号,统一印制,严格掌握发行数量,印废的票证要统一销毁。

  第二十五条 建立票证领发制度。各级征收机关,应确定专人,设专库或专柜管理票证。县级以上征收机关要建立"农业税收票证分类分户出纳帐"(格式见图表十八),印制和从上级机关领回的票证要根据"农业税收收票证领据"(格式见图表二十)和有关手续填制"农业税收票证入库单"(格式见图表十九)用以登记票证帐簿。

  各基层地税所、基层征收人员和代征单位、代征人员领用票证时,均使用"农业税收票款结报手册"(格式见图表二十一)。征收人员和代征人员对所领票证要当面清点,认真核对号码,如发现缺页错号,要原本退回发出机关。

  第二十六条 使用填写征收票证的要求:

  一、票证使用必须做到专票专用,不得互相代替,更不得用作代收乡(镇)、村提留或其他摊派。

  二、征收票证应在收到税款同时填发给纳税人,禁止借故收款后不开票或用白条、其他收据充顶。也不准不收款而填开税票。

  三、票证使用要坚持先领先用,后领后用,按票证编号的先后顺序填开,不得跳号填写或同时填开几本票证。

  四、填开票证一律使用蓝色或黑色圆珠笔,蓝色或黑色双面复写纸,按顺序号一次复写全份。

  五、填开票证必须做到:字迹清楚、数字准确、印章齐全,不漏项目,不留空白,严禁在票证上擦、刮、挖、补、改。

  六、错写、作废的票证不得撕毁,必须全份保存,并在原票证上一次复写全份“作废”字样,并按规定缴回县级征收机关。

  第二十七条 票证毁损的处理。

  一、凡因故停止使用的票证,由县级征收机关统一收回封存,经清点造册,往附种类、号码、数量,经主管领导批准,派人监销。

  二、凡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票证损失,应在清点现存票证的基础上,核实损失票证的种类、数量、字别、编号,由经办人写出报告,经本级领导审核后报县级征收机关,批准后予以核销,并报地市征收机关备案。

  三、征收人员和代征人员等丢失或人为造成损坏的票证,应立即报告,并组织力量查找或通过新闻媒介声明作废。在五日内要将票证丢失或毁损的原因、税票种类、数量、字号及查找结果等,写成书面调查(检查)材料,报县级征收机关。并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四、票证损失核销的审批权归县级征收机关,并报地市征收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建立票证使用检查和定期缴销结报制度。各级征收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票证使用情况。征收人员和代征人员一般每十天结报缴销一次票证,征收旺季五天缴销一次。结报缴销票证时,票证使用人员要持"农业税收票款结报手册"、征收税款的凭证和所使用的票证,向本机关负责票证管理的人员进行缴销。票证管理人员对其缴销的票证及税款等核对无误后分别在"农业税收票款结报手册"上签名盖章。

  基层地税所在每月终了三日内,结出票证使用数量和结存情况,填制"农业税收票款结报手册",并附各类票证的"报查联"和税款上解的有关凭证报县级征收机关审核。县级征收机关对缴回票证的合法性和数字的准确性认真审查核对,无误后分别在"农业税收票款结报手册"上签章,同时登记"农业税收票证分类分户出纳帐"。对缴销的票证按规定的保管年限和核销手续办理。

  第二十九条 各种征解会计凭证、帐册、报表及有关会计资料,要分门别类、按时间顺序及时装订成册,编号盖章加封,建立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征解会计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各类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各类会计帐簿(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票证帐、农业税收计税基础资料等)和各类会计报表(月报、李报、年报及票证报表等)三部分。其保管年限见图表二十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征解会计的离职交接工作,是分清责任,保持会计工作前后衔接必不可少的法定手续,必须严格认真办理,未办交接手续不得离职。办交接手续时,本机关领导必须指定专人按以下规定监督交接:

  一、前任会计应交代的主要事项:1、有关印章戳记;2、会计凭证、帐簿、表册、票证以及会计档案资料;3、有关文件和规章制度;4、经办的未了事项;5、其他应交付的事项。

  二、前任会计应造具交接清册一式三份,按清册逐项清点交接,前任不得封包接收。点交清楚后交接双方共同签名盖章,经监交人签名盖章监证后,一份由前任会计保存,一份由后任会计保存,一份交单位存档。

  三、前任会计应在经管使用帐册"经管人员一览表"上和帐薄最末尾一笔数字旁注明移交日期并盖章。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农业税收征解会计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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