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2003]87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政策信息反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6-25
摘要:请示性反馈应根据日常税收管理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具体阐明存在的问题及本级国税部门无法执行或答复的原因,并提出初步意见,请上级国税机关予以答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政策信息反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3]87号           2003-6-25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流转税政策,准确掌握税收对经济的影响,及时发现和解决流转税政策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以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为纳税人营造公正公平的税收环境,促进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转税政策信息反馈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对流转税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向上级报告、请示、建议,上级国税机关做出定性分析或进行答复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流转税政策信息反馈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流转税政策信息反馈的具体内容包括:

  1、重大政策调整对税收收入的影响情况;

  2、流转税政策执行的效果,重点是对税收征管、税收收入和经济发展的影响情况;

  3、流转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是各级国税机关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请求上级国税机关予以解释或答复的问题;

  4、在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完善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哪些新的经营方式流转税政策还未覆盖到。

  5、在流转税政策执行过程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和调整、改进政策的建议等情况;

  6、其他需要反馈的相关情况。

  第五条 流转税政策信息反馈根据内容可分为报告性反馈、请示性反馈和建议性反馈。

  1、报告性反馈是指上级国税机关需要下级国税机关对流转税政策执行情况、效果、影响税收的程度、改进管理的措施和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的反馈,一般不需要上级国税机关答复。

  2、请示性反馈是指下级国税机关,针对流转税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向上级国税机关进行请示的反馈,一般需要上级国税机关予以答复和解决。

  3、建议性反馈是指下级国税机关就解决流转税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措施和对策,或就修订和完善现行流转税政策,向上级国税机关提出建议的反馈,由上级国税机关作为完善政策和强化管理的参考,一般不需要上级国税机关答复。

  第六条 提报单位进行流转税政策信息反馈时,应做到及时客观地反映情况,实事求是地评价执行效果,认真严谨地分析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实际提出合理化建议。

  1、报告性反馈应汇总整理有关具体情况,形成定性分析报告,真实合理地做出评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结论。

  2、请示性反馈应根据日常税收管理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具体阐明存在的问题及本级国税部门无法执行或答复的原因,并提出初步意见,请上级国税机关予以答复。

  3、建议性反馈应当阐明有关政策的具体内容、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理论和实际两个方面系统地进行分析说明,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完善的建议。

  第七条 信息反馈应按照逐级上报原则采用书面报告、局域网文件传输等方式进行。书面和电子形式进行流转税政策信息反馈时,均应填写《流转税政策信息反馈表》(见附表)。

  第八条 流转税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受理流转税政策信息反馈登记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反馈登记簿,及时登记提报、上级答复、反馈处理、进一步落实等情况,并提交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做好分类整理,归档备查,作为上级检查流转税政策执行情况的依据和参考。

  第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下级国税机关反馈信息的内容进行分类处理,按照岗位职责确定具体反馈责任人,督促办理反馈信息整理、答复和做出其他相关处理。

  第十条 报告性反馈应当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时间上报。请示性反馈,受理国税机关应当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予以答复、解决或向上级局反馈),因特殊原因不能在7日内处理完毕的,应及时告知下级提报机关,并说明原因。建议性反馈,应当根据情况及时、高效处理。

  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或下级国税机关的请示性反馈,按请示内容和职权层次不同,可分为本级能够答复的、需要继续向上级请示解决的,分别采取不同的办法进行处理。信息反馈责任人认定本级能够答复反馈的问题,经流转税管理部门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可直接进行答复。答复可根据情况不同以口头、电子文档或书面的形式进行。对具有共性问题的答复,应同时通报所属其他下级国税机关。对本级国税机关不能答复而需要向上级请示的,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国税机关汇报反映,同时告知下级提报国税机关。

  对请示性反馈,上级国税机关给予明确答复的,信息反馈责任人应当负责具体的落实工作,对重要情况,应当向上级国税机关或有关领导报送执行结果和落实情况。下级国税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梳理,检查政策反馈执行情况的实际效果,并及时与上级沟通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针对流转税政策调整给税收征管、税收收入和经济发展等带来的影响,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应做好调查研究,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总后报同级局领导,提供决策参考。

  第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流转税政策落实及信息反馈督导检查制度。省局不定期地对各地政策落实及信息反馈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省局在每个市选定1-2个县(市、区)局作为省局联系点,随时了解政策落实及信息反馈的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流转税政策落实及信息反馈督导检查结果应纳入岗位目标管理考核,严格兑现奖惩,确保流转税政策执行情况及信息反馈的效果。

  第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高度重视流转税政策执行情况信息反馈工作,增强责任心,建立通畅的信息反馈渠道,强化督导落实,形成保证流转税政策贯彻执行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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