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农[2000]15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货币动迁”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5-23
摘要:根据《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辽政办发[1996]61号)第八条规定:“契税的计阁依据包括综合地价、房屋全部成交价格及与土地、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物的价值”,并参照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买卖房屋时附带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转移土地使用权时也包含了与土地不分分割的附着物的价值。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货币动迁”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辽地税农[2000]157号         2000-05-23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货币动迁”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鞍地税农[2000]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辽政办发[1996]61号)第八条规定:“契税的计阁依据包括综合地价、房屋全部成交价格及与土地、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物的价值”,并参照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买卖房屋时附带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转移土地使用权时也包含了与土地不分分割的附着物的价值。鞍山建钢房屋开发公司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对土地上的被动迁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这部分补偿费用构成土地使用权价值的组织部分,属于契税的计税依据,应按章缴纳契税。

  此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5月23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