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办理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096号提案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6-0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办理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096号提案的函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现将省政协第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096号提案《关于综合施策破解园区低效用地困局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的办理情况函告如下:《建议》第二部分第二条提出:“按土地效益情况分级分类调整土地使用税税率。……市、县级政府可以按照土地‘亩均产值’或其它较易定量的指标分级分类确定土地使用税,促使低效用地提高其效用或提高其占地成本”。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就是通过有偿使用土地,使纳税人加强经济核算,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据此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土地划分若干等级,在规定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使用税额标准,对不同地方、不同地段用地成本进行调节,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实现税收公平。而对于在同一土地等级范围内的不同企业按土地效益情况如土地“亩均产值”或其它指标分级分类确定土地使用税,省以下税务机关是无权限确定的。

  我局将继续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发挥“以税节地”效能,公平税收负担,促进园区土地的高效利用。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办公室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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