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工贸企业申报缴纳2012年度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9-03
摘要:对于税款所属期为2012年度的“两税”,应于2013年9月1-25日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其中,对于已严格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企业,可直接进行网上申报;否则,应在上述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上门申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工贸企业申报缴纳2012年度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各相关工业、外贸流通性企业:

  为贯彻省政府对于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简称“两税”)的优惠政策,依据《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经发局、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发改委、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落实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厦财预[2013]26号)要求,现就所属期为2012年度“两税”税款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1、对于税款所属期为2012年度的“两税”,应于2013年9月1-25日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其中,对于已严格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企业,可直接进行网上申报;否则,应在上述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上门申报。

  2、对于在上述申报期内申报税款所产生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不予征收。对于9月25日之后补申报的税款,从9月26日起计算加收滞纳金。

  3、其他有关“即征即奖”优惠措施的事项,按厦财预[2013]26号文的相关规定办理。

  4、对于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11-12月份的“两税”税款,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附:《工业、外贸流通性企业补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报操作说明》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9月3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