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国税发[2005]84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5-31
摘要: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审批企业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在《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持证人已经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经办部门、经办人以及经办时间,并加盖经办部门公章。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的通知

黔国税发[2005]84号        2005-05-31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州、地、县(市、特区、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季终了后10日内将本季《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情况以电子、纸质文件等形式通报同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再就业优惠证》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协查。协查工作由发证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一个月内查实后反馈提请协查的税务部门。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审批企业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在《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持证人已经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经办部门、经办人以及经办时间,并加盖经办部门公章。

  四、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到异地企业工作,异地企业申请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时,异地主管税务部门应向下岗失业人员所在原企业的主管税务部门核实《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的其已经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并收到下岗失业人员所在原企业的主管税务部门注销原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人数的通知后,方可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