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9]4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2-24
摘要: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将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相关措施和具体要求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十)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北京市软件企业证书或北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

  2、盈利年度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一)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发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

  2、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二)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证明资料;

  2、盈利年度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三)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证明资料;

  2、盈利年度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四)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等10部门2005年第3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

  2、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

  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4、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免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的认定管理,按照《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执行。

  报送资料:

  1、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资金运作情况等证明资料;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五)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报送资料:

  1、购买专用设备发票及清单:

  3、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专用设备固定资产明细帐;

  4、专用设备使用情况声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六)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内资)

  报送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企业所在地房产证明;

  3、企业注册地、核算地、生产经营地情况的说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七)已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尚未抵免完的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额(含内、外资企业)

  报送资料:

  1、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2、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研究性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3、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其中,限额以上项目(含国家发改委授权审批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出具加盖“国家发改委投资与规划司”公章的确认书;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北京市发改委出具加盖“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的确认书。不需发改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北京市发改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

  4、国产设备订购清单;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报批类减免税

  (一)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报送资料:

  1、企业当期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分支机构财务状况说明;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

  报送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执行到期的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

  1、服务型、商贸型企业报送资料:

  (1)《再就业优惠证》;

  (2)《再就业信息交换资料表》(地税提供);

  (3)《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地税提供);

  (4)《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地税提供);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企业报送资料:    (1)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2)由国资委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3)由国资委、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三项是指由国资委、财政部、劳动和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

  (4)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证明》;

  (5)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6)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7)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执行到期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

  报送资料:

  1、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及其相关的执业证书;

  2、收入明细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五)执行到期的转制科研机构

  报送资料:

  1、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在申请税收优惠时,应提供省级以上科技部门或主管部门证明为科研机构的文件;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六)执行到期的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

  报送资料:

  1、文化、广电等相关部门的证明;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七)执行到期的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报送资料:

  1、转制证明文件、原属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证明;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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