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函[2005]54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3-24
摘要: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帐损失,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基层国税局审核后,以书面请示的形式联同企业报送资料一并上报市局审批。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5]54号             2005-03-24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2005]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帐损失,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基层国税局审核后,以书面请示的形式联同企业报送资料一并上报市局审批。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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