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地税计发[2000]9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6-26
摘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在目前已进行的税收票证检查和欠缴税款调查的基础上,以总局通知中重申的六个方面的规定为重点对本单位执行税款征收、解缴、入库、提退制度和税收会计制度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

晋地税计发[2000]9号      2000-06-26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开展执行税款入库、退库制度和税收会计制度的检查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在目前已进行的税收票证检查和欠缴税款调查的基础上,以总局通知中重申的六个方面的规定为重点对本单位执行税款征收、解缴、入库、提退制度和税收会计制度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这次检查以县级地方税务机关自查和省、地市地方税务机关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同时,做好迎接国家税务总局检查的准备工作。

  县级地方税务机关的自查从7月初开始,到8月中旬结束。省局、地市局将在各县级局进行检查的同时进行抽查,地市局抽查的比例不少于县级局总数的30%。重点检查的内容和要求如下:

  1、检查有无积压、挪用、截留税款的问题,可采取盘点征收人员结存的票款和核对已缴销的征收凭证中载明的征收日期与解缴凭证中载明的解缴日期进行核对两种方式进行;检查有无擅自开设税款过渡账户的问题,可采取区别汇解税款的缴款书上银行收讫章的方式进行;同时应对稽查部门开设的“税务稽查收入”专户和当地未设银行的税务所在信用社开设的税款存款户的税款解缴入库情况进行检查。

  2、检查用税收通用完税证(手工票)征收税款的情况,用“税票调换证”外调纳税人持有的税收通用完税证收据联,外调的重点为流动性一次性的纳税户和用税收通用完税证收取企业税款的情况。

  3、检查有无借税引税的问题,主要采取抽查纳税户征管资料和相应的“税款分户台账”核对的方式进行。

  4、检查办理税款退库的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超范围或扩大比例提取代征手续费的问题,主要检查有无将企业自行申报的税款、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的税款、助征员征收的税款混入代征税款并提取代征手续费和扩大比例退的问题。

  5、检查有无混淆税种、预算级次的问题,可采取对应征凭证与征收凭证的税种核对,征收凭证与解缴凭证的税种进行核对和审核已填用的缴款书等方式进行。

  6、检查开展欠税调查以来,查出的欠缴税款是否按照税收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核算,欠税数字是否真实、完整;应征税款、减免税款和呆账税金的核算是否真实、完整,可采取抽查纳税户征管资料和相应的“税款分户台账”核对的方式进行。

  二、本次检查采取边查边纠的办法,县级局自查出的问题和地、市局重点抽查的问题要在8月底以前全部纠正。具体要求是:

  1、混淆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的,一律使用“更正通知书”进行更正;

  2、违规开设的存储税款的个人账户和“过渡账户”必须立即取消,延压的税款要全额解缴入库。

  3、检查出的借税引税问题应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并由地、市汇总上报省局;

  4、未按税收会计制度的规定完整、真实地核算和反映的应征税款、减免税款、欠缴税款和呆账税金的,应于检查结束后,根据检查出的有关凭证如实在会计账表中进行核算反映。

  5、对于借税引税、积压、截留、挪用税款、违规退库和有意混库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纠正外,其情节严重的,要严格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加大整改力度。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对检查出的问题归类整理,逐条对照,查找根源,制定出切实有效的整改和防范措施,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三、本次检查结束后由总局、省局检查出的或整改以后再出现的问题,除按上述办法和总局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外,省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全省地税系统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从2000年9月份起再违规提退代征手续费的,一律将该县市的代征手续费提退审批权限收归省局;

  3、对于继续通过“税务稽查入”账户积压、挪用和截留税款及办理退税的,除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撤消该单位的“税务稽查收入”账户外,稽查出的税款由稽查部门负责征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计会部门办理入库;

  4、对于欠税核算不实、有意隐瞒不报或少报欠税的,除按国有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按照《会计法》和《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各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检查结束后,要将检查情况和整改情况于2000年9月1日以前报送地市局。各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检查的汇总情况及地市地方税务机关的重点抽查情况要于2000年9月15日前报送省局。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的要求,结合“三讲”教育,加强检查的组织领导,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省局将在这次检查结束后,根据我省地方税务系统的实际,采取措施,建章立制,使这项检查经常化、制度化,以保证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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