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函[2016]36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2015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3-30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决定联合开展2015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二)工作流程及时间要求

  1.纳税信用指标系统采集

  2016年3月21日前,省国税局生成并下发《应评价纳税人清册》,确定评价对象,完成35项纳税信用指标系统自动采集工作。省地税局对接国税部门的《应评价纳税人清册》,确定评价对象,下发各地。

  2.人工采集指标录入

  2016年3月21日-4月1日,各县(市、区)国税局完成其余60项纳税信用指标人工采集工作。各县(市、区)地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48号)完成纳税信用指标人工采集工作。

  3.评价结果生成

  2016年4月2日-4月6日,完成全省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生成工作。

  4.国地税数据交换、确认

  (1)2016年4月7日-4月11日,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对省国税局、地税局下发的评价结果进行信息比对,交换信用评价信息,双方按就低原则确认纳税信用级别,上报设区市国税局、地税局。

  (2)2016年4月12日-4月13日,设区市国税局、地税局通过外部信息评价,双方按就低原则确认纳税信用评价级别,并将《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附件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汇总表》(附件2)、《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指标扣分情况统计表》(附件3)、《不参评原因统计表》(附件4)和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总结报告(附件5)等相关信息分别上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省国税上报路径:FTP://上传文件夹/纳税服务处 /2015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省地税上报路径: FTP:// 上传文件/纳税服务处/2016年度/2015年度共管户纳税信用评价。

  (3)2016年4月14日-4月15日,省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确认A级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5.结果发布

  全省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应提早做好在办税服务厅、主管税务机关公告栏、省税务机关网站发布A级纳税人名单的准备工作,具体发布时间根据今年税收宣传月活动安排另行通知。

  6.结果查询

  A级纳税人名单公布后,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应当为纳税人提供纳税信用的自我查询服务。

  三、后续管理

  (一)纳税人复评。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申请复评。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在受理纳税人复评申请15日内进行复评,接受纳税人复评申请的单位负责将复评结果反馈纳税人。A级纳税人经复评后,结果有所调整的,需分别上报至省国税局、地税局确认。D级纳税人经复评后,结果有所调整的,需分别上报至设区市国税局、地税局确认。

  (二)动态调整

  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主管国税局、地税局应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并记录动态调整信息,该D级评价不保留至下一年度。对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需扣减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情形的,主管国税局、地税局暂不调整其相应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2016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各级国税局、地税局于每月终了之日起5日内,交换上个月动态调整情况并进行确认。同步调整相关系统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保持一致性。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应主动通知纳税人,并为纳税人提供动态调整信息的自我查询服务。

  主管国税局、地税局完成动态调整工作后,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动态调整情况层报至省国税局、地税局备案,并发布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通告。

  纳税信用年度评价结果发布前,主管国税局、地税局发现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存在动态调整情形的,应调整后再发布评价结果。

  (三)结果应用。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逐步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机制,切实落实好对不同信用等级纳税人的各项服务和管理措施。同时,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拓展与工商、银行、质检等部门的信息互换与应用。  

  四、积极开展纳税信用宣传   

  全省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紧扣今年税收宣传月“诚信纳税 铸就发展”的主题,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向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泛宣传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的意义、纳税信用评价的范围、方式和激励惩戒措施,扩大纳税信用评价的影响力,增强守信纳税人的荣誉感,积极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全省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要密切关注纳税信用评价舆情动态,正面引导,避免引发不良的社会影响。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纳税信用评价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总局绩效考评的重要指标。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高度重视,成立由分管局领导为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单位的纳税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纳税信用信息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工作的组织实施,按规定期限上报信用评价工作报告。

  (二)落实协作机制。为确保纳税信用评价系统正常运行,全省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务必严格按照规定的进度,完成信息的采集、导入等相关工作。同时,要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确保联合评价工作如期顺利完成。

  (三)确保公平公正。全省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在纳税信用评价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纳税人日常征收管理情况作出客观评价,不得徇私舞弊,尤其要加强对A级、D级纳税信用纳税人的资格审查,若发现评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

  1.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

  2.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汇总表

  3.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指标扣分情况统计表

  4.不参评原因统计表

  5.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总结报告(模板)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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