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税发[2004]83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4-13
摘要: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率低于征税率的货物,各局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要求企业每月计算“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从增值税进项税金中转入成本。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厦国税发[2004]83号           2004-04-13

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4〕5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第三条列举的货物,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1号)和《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2号)列举的货物,各局应按规定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视同内销征税的计算方法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文)第一条的有关规定。生产企业应将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有关单证(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报送直属局、各区局审核存档。

  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率低于征税率的货物,各局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要求企业每月计算“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从增值税进项税金中转入成本。对于当期进项税金小于“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应在当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时缴纳增值税。

  三、各局应按照《通知》的规定,对生产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货物进行清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将清理结果在4月20日之前书面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报关出口时间以报关单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标签: 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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