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函[2004]49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省级单位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1-28
摘要:申请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省级单位,其总机构及所属分支机构或企业是跨地(市)的,其管理费的提取比例或数额,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总机构及所属分支机构或企业在同一地(市)的(含所属县、市),省地方税务局授权由总机构所在地(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省级单位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4]498号            2004-11-28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2003年我省地方财政体制调整后,地方税收征管范围也相应进行了调整,为进一步理顺关系,提高审批工作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对省级单位申请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权限作如下调整:

  一、申请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省级单位,其总机构及所属分支机构或企业是跨地(市)的,其管理费的提取比例或数额,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总机构及所属分支机构或企业在同一地(市)的(含所属县、市),省地方税务局授权由总机构所在地(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申请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省级单位,其总机构及所属分支机构或企业同在杭州市(含所属县、市),但企业所得税分属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含所属县、市地方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征管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企业所得税同属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含所属县、市地方税务局)或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征管的,省地方税务局授权由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审批。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开始实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11月28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