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2005]193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条款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1-16
摘要:契税具有一次性征收并长期有效的特性,因此其档案管理必须实行分户建档,单独建帐。对减免税管理,要设立登记台账,做到有案可查,有据可依。契税减免税的档案资料包括办理减免税手续时的各项依据、证明(复印件),以及填写报批的各种表格及审核批文等。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条款失效]

鄂地税发[2005]193号       2005-11-16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地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规范我省契税减免税的申报审核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报。契税减免税申报暂采取由纳税人持与减免税相关的证明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窗口上门申报的方式。

  二、契税减免税申报的受理、审核及办理减免手续的单位为省、市(州)、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征收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无权受理。征收机关应在契税征收窗口指定专人受理、审核契税减免申报事项。

  三、在办理契税减免税手续时,减免税的审核分为即时审核和程序审核两种方式。

  (一)即时审核:对自然人申报的属小额、单项的减免税的项目,减免税证明资料齐全、规范,可实行征收窗口一级审核、即时办理。符合即时审核的契税减免事项有:

  1.个人购买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2.个人以拆迁补偿款购买住房,对未超出拆迁安置补偿费、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4.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办理变更登记不征收契税。纳税人申报办理以上即时审核的减免税项目,应如实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代替《契税减免税申报表》。对符合即时审核的减免税申报,一般应于审核当日内办完减免手续,特殊情况需延迟办理的,不应超过第二个有效工作日。

  (二)[条款失效]程序审核:本《通知》规定的即时审核项目以外的其他减免税项目均为程序审核项目。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初审,市(州)地方税务局复审并提出意见,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方可办理减免手续;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下的,审核权限标准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确定,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对符合程序审核的减免税申报,纳税人应填写《契税减免税申报表》,并按规定的税收减免税程序办理。

  四、契税具有一次性征收并长期有效的特性,因此其档案管理必须实行分户建档,单独建帐。对减免税管理,要设立登记台账,做到有案可查,有据可依。契税减免税的档案资料包括办理减免税手续时的各项依据、证明(复印件),以及填写报批的各种表格及审核批文等。

  五、契税的程序审核项目,实行逐级上报备案制度。县(市、区)级地税局应按月将本级办理的程序审核减免税项目上报市、州地主税务局备案;市、州级地方税务局按月将本级办理的程序审核减免税项目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对即时审核的减免税事项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月汇总减免数额,按季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将根据减免税上报情况定期组织检查。

  六、各级契税主管征收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对纳税人的减免税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纳税人改变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属于减免税政策范围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补缴契税手续,并对已减免的税款进行追征。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