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4]12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条款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6-04
摘要: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金融企业转让金融商品的行为应征收营业税,但对长城等四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企业债权等不良资产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非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买卖企业债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五、[条款失效] 关于企业职工承包单位食堂对内提供饮食服务,对单位向承包人收取的承包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二条第(六)款的规定,对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一) 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 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三) 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承包行为不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对出包方取得的承包费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69号      2004-06-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有关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