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1996]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4-04
摘要:《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二项具体规定为:未具有本条第一项所列行为,但查补税款在10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查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6]49号      1996-04-04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5]22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1、《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二项具体规定为:未具有本条第一项所列行为,但查补税款在10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查处。

  2、其他文书的式样在总局未做统一规定前,暂用区局原印制的文书。

  3、自发文之日起,以前下发的有关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废止。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1995]226号      1995-12-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规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本规程所涉及的文书,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务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3]109号)及本通知已统一规定式样的外,其他文书的式样在总局未做统一规定前,暂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税务检查专用证明,税务违法案件移送书。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工作,保证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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