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所字[1996]6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12-10
摘要:总机构向下属企业提取管理费超过审批规定限额的部分,其下属企业税前一律不得扣除。总机构使用管理费虽未超过规定限额,但支出项目与生产经营无关或违反税法或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项目,经审批税务机关审核后,依33%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国税所字[1996]66号         1996-12-10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必须符合规定的条 件。凡在新疆境内的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必须经所在地县(市)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按国税发[1996]177号文规定的条 件审核,并签署意见。

  总机构持税务机关的签署意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上报税务机关审批提取管理费。

  否则,审批税务机关不予批准提取管理费。

  二、总机构应于每年9月底以前编制下年度管理费提取预算,详细列出下年度所需提取管理费数额、增、减变化的原因,及其经营管理有关的费用支出项目,并提供下属企业上交管理费名单,由审批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并作为下年管理费审批依据。年度终了后45日内,总机构应编制管理费决算表,详细列出企业年度内收缴管理费情况及费用实际支出情况,报审批税务机关审核。凡总机构末向税务机关报送管理费预、决算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当年管理费审批事宜。

  三、总机构向下属企业提取管理费超过审批规定限额的部分,其下属企业税前一律不得扣除。总机构使用管理费虽未超过规定限额,但支出项目与生产经营无关或违反税法或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项目,经审批税务机关审核后,依33%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管理费年终有节余的,经审批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征收所得税,但必须核减下年度管理费用。

  四、总机构所属企业在自治区境内的,并在同一地区的,其所属企业上交管理费的具体比例或数额,由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确定审批权限;不在同一地区的,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跨自治区的,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文件为准。凡未经批准的,其所属企业上交的管理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各地税务机关应加强调查确究,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区局将根据各地工作中的实际情况,研究、制订进一步加强总机构管理费提取及使用有关制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1996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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